來源:家長幫論壇青島站 作者:蕭舒 2018-04-29 16:40:10
幼教網整理了關于2018年青島市人才落戶細則參考,希望對寶貝上學有所幫助,僅供參考。
2018年4月27日,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正式發(fā)布人才引進辦事指南,標志著人才落戶新政正式落地。為保障引進人才落戶需求,青島市和各區(qū)市人才服務中心將新建人才公共集體戶,“先落戶后就業(yè)”成為最大亮點。今年的人才落戶自5月2日起正式受理。
一、新建人才公共集體戶,本科生可“先落戶后就業(yè)”
45周歲以下,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人員可“先落戶后就業(yè)”。
符合“先落戶后就業(yè)”條件的人才還包括:兩院院士、國家千人計劃、國家特支計劃、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、長江學者、中科院百人計劃、新世紀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、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、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、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、省泰山或齊魯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員。具有正高級專業(yè)技術資格的人員;50周歲以下,取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,或具有副高級專業(yè)技術資格,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(yè)資格,或在國家級一、二類職業(yè)技能競賽中獲獎的人員。
符合以上條件的申請人,憑身份證、畢業(yè)證或符合落戶條件的證書即可申請落戶。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(含簽訂購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)或租賃、借住房屋的到所在區(qū)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,其他人員(含畢業(yè)學年在校大學生)到市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。市和各區(qū)人才服務中心均新建人才公共集體戶保障引進人才落戶需求。
二、大幅放寬在職人才引進條件,新區(qū)人才落戶取消社保年限要求
在落戶資格上,大幅度放寬在職人才引進條件。對于全日制普通?茖W歷人員,取消了社保年限限制;城區(qū)高級工落戶社保年限由2年降為1年,新增了中級工落戶渠道,中級工取得資格后連續(xù)繳納社會保險滿2年可申請落戶;在新區(qū)(西海岸新區(qū)、紅島經濟區(qū)、即墨區(qū)),所有人才落戶均取消了社保年限要求。
在辦理程序上,大幅精簡申報材料,取消了人才引進報告、引進人員檔案審核、社保繳納證明等材料,通過系統(tǒng)查詢、信息共享等措施,全面優(yōu)化人才引進落戶服務體系,建立引進人才落戶“快車道”。
單位經辦人員持申請人身份證、畢業(yè)證或符合落戶條件的證書、勞動合同等有效用工證明即可申請辦理落戶。引進單位在城區(qū)的,中央、省駐青及市直機關事業(yè)單位向市人社局申請,區(qū)屬機關事業(yè)單位向所在區(qū)人社局申請;中央、省駐青及市直企業(yè)向市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;城區(qū)其他單位及引進單位在新區(qū)的向單位注冊地所在區(qū)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。引進人才須依次在合法固定住所、單位集體戶、市或區(qū)人才集體戶落戶。
為保障人才落戶的多樣化需求,在大幅度降低人才戶籍準入門檻的同時,我市還將修訂完善《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》,將積分落戶申請基本條件由5項調整為4項,取消了申請人學歷限制,居住證和社保繳納年限由3年縮短為1年。作為人才申請落戶的“兜底政策”,積分落戶將采取量化標準、綜合評價的方法,建立積分落戶指標體系,鼓勵各類人才在青就業(yè)創(chuàng)業(yè)。具體實施細則將于5月底公布,7月份正式實施。
?青島市引進人才“先落戶后就業(yè)”辦事指南
一、申報條件
在青島市未落實就業(yè)單位,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非本市戶籍人員,須依次選擇在合法固定住所、市或區(qū)人才服務中心集體戶申請落戶。
1、兩院院士、國家千人計劃、國家特支計劃、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、長江學者、中科院百人計劃、新世紀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、國家杰出青年基金獲得者、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、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、省泰山或齊魯系列人才工程等人員。
2、具有正高級專業(yè)技術資格的人員;50周歲以下,取得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,或具有副高級專業(yè)技術資格,或具有高級技師職業(yè)資格,或在國家級一、二類職業(yè)技能競賽中獲獎的人員;45周歲以下,具有全日制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的人員。
二、職責分工
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(含簽訂購房合同但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)或租賃、借住房屋的到所在區(qū)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,其他人員(含畢業(yè)學年在校大學生)到市人才服務中心申請辦理。
三、辦理流程
。ㄒ唬┥暾。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:
1、身份證原件、復印件;
2、《人才引進申請表》;
3、符合引進落戶條件所對應的相關證書原件、復印件。高校畢業(yè)生(含畢業(yè)學年在校大學生)還應提供學信網學籍/學歷驗證報告。派遣期內畢業(yè)生應提供報到證原件、復印件(若報到證已派遣單位的需出具原單位《解約證明》原件、復印件)。留學歸國人員應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《國(境)外學歷學位認證書》原件、復印件。其他證書檔案材料不全的,應提交原發(fā)證機關或具備資質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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